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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赵*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赵*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赵*及委托代理人王*、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兴诉称,原告张*兴系滦平县滦平镇巴黎风情婚纱摄影楼的经营者,被告原系滦平县滦平镇巴黎风情婚纱摄影楼的员工,在其辞职后,在滦平县贴吧发帖,对原告经营的影楼进行诽谤,给原告影楼的名誉造成很大的损失,继而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张*兴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赵*在滦平县内报刊及滦平贴吧公开登报道歉,并赔偿原告张*兴的经济损失4000.00元。

原告张*当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滦平县滦平镇巴黎风情婚纱摄影楼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证明原告张*兴系该影楼的经营者。

被告赵*的质证意见是:无异议。

2、原告张*在滦平贴吧复制打印的书证一份,证明被告赵*在滦平贴吧上发过帖子,该贴对原告经营的影楼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帖子内容为“黑心的巴黎风情大家知不知道滦平巴黎风情婚纱摄影?各位朋友请互相转告,在应聘的同胞们千万不要去那应聘,刚开始说得好好的,第一个月底薪加提成压第二个月工资,正好到发工资的时候却不发,结果经理反过赖不认账,又要压第一个月工资,连吃饭钱都没有了。在外打工都不容易干嘛要那么对待外地打工人,不就是欺负外地人么我一个20出头的女孩能怎么办。刚去没几天就让我交50多块钱电费明明是上个月的非说是我用的和她起了争执本想说明白就说我没礼貌。客人在化妆睫毛胶没经过她同意化妆师给客人用了竟当着客人面对我们大发雷霆什么都嚷嚷,真给你们滦平人丢脸。望相互转告”。

被告赵*的质证意见是:原告张*提供的该份证据是复印件,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也不能证明该贴是被告赵*发的,亦构不成侵害原告名誉权。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原告张*起诉的事实不符,在2014年8月份左右,原告张*经营的影楼招聘员工,当时被告赵*去应聘,原告张*讲明工资按时发放,但被告参加工作以后,原告张*称压一个月才发工资。为此,被告赵*和原告张*发生劳动争议,被告赵*在贴吧上陈述了事实真相,并没有诽谤原告张*,并且原告张*知道被告赵*发贴后,给被告打电话说让被告删帖,就把工资给付被告,被告赵*在第三天就把帖子删了。因此,原告张*起诉被告赵*没有事实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当庭提供其在滦平县劳动局监查大队领取工资的领条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张*确实未按时发放被告赵*工资,2014年11月20日本案开庭,被告才从劳动局领取了工资。

原告张*的质证意见是:对该领条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兴系滦平县滦平镇巴黎风情婚纱摄影楼经营者,被告赵*曾在原告张*兴经营的影楼工作,被告赵*于2014年8月份因原告张*兴欠其工资一事,在滦平贴吧发帖,后经原告张*兴与被告赵*电话沟通,该贴已由被告赵*删除。

另查明,被告赵*于2014年11月20日从劳动局领取了原告张*应付其工资。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诉辩陈述,工资领条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张*主张被告赵*在滦平贴吧发帖侵害了其名誉权并造成了其经济损失,被告赵*承认其曾在滦平贴吧发表过关于张*拖欠其工资的帖子,但该帖并未侵害原告张*的名誉权,且其应原告张*要求已经将该帖删除,其对原告张*提供的书证内容不予认可。原告张*提供的书证不能证明内容来源,其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发表该内容的网络用户系被告赵*,亦不能证明被告赵*发帖的内容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对原告张*要求被告登报并发帖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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