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与上诉人上游信息科技(上*限公司、原审被告腾讯科*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4)荔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3月4日,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林*与上诉人上游信息科技(上*限公司已协商解决,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原审被告腾讯科*限公司对此也表示同意。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林*的撤回起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予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林*的撤回起诉。
二、撤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4)荔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