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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有限公司与上海美**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美*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5)翔*初字第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海美*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上海*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原审法院为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海美*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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