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北华**有限公司与北京搜**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华*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搜*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长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河北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焦*,被告北京搜*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开发的“华浩活力城”项目位于丛台区滏河北大街与北环路交叉口西南角,项目处于营销阶段。自2015年2月15日起,被告旗下运营的“搜房网”邯郸站在未经任何主管机关和行政部门的授权和认可下,违法发布原告开发楼盘“华浩活力城”不实信息。诽谤“华浩活力城”配套不齐全,性价比差,资金链紧张等,将“华浩活力城”在“搜房网”邯郸站页面显著位置标记为“楼市315黑榜楼盘”。被告旗下搜房网的此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严重误导了消费者,“华浩活力城”项目的营销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对原告在邯郸房地产业的声誉造成无法挽回的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故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立即删除被告在“搜房网”发布的全部不实信息。2、依法判令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在“搜房网”首页及“搜房网邯郸站”首页和新浪、搜狐等知名网站显著位置连续发布一个月公告,公告内容为恢复原告名誉及向原告赔礼道歉。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4、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21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上证据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身份适格。4、土地使用证;5、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8、预售许可证2份,以上证据证明华浩*有限公司是华浩活力城的开发商及所有权人和销售主体。9、公证书,证明被告在其运营的搜房网诽谤、诋毁原告的华浩活力城项目,构成侵权的事实。10、公证费票据1张1000元;11、律师代理协议;12、律师费收据1张20000元,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为调查取证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3、对于经济损失50万元的依据,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被告北京搜*限公司辩称:1、被告不构成侵权,被告作为网络平台可以对原告进行监督。2、关于赔礼道歉,由于被告不构成侵权,故不用赔礼道歉。3、赔偿金额,没有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有损害才有赔偿,任何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均不能作为当事人的盈利行为。

被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多个项目烂尾邯郸房企集体为乐音崩盘危机》;2、《楼市崩盘的邯郸样本高息集资充斥各个角落》;3、《邯郸93亿集资崩盘开发商跑路账户仅几十块钱》;4、《邯郸房企集体违约楼市也陷入崩盘危机》;5、《邯郸房企集体违约引崩盘危机多个项目烂尾》;6、《金世纪非法融资致资金链断裂引发邯郸楼市倒台》;7、《民间借贷崩盘房企集体跑了政府紧急接入邯郸楼市怎么办?》8、公证书,证明邯*活力城上315黑榜是网友评选结果。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4、5、6、7、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证据9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是不认可其证明内容;对证据10、11、1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除了公证费外,其他费用是否实际履行,实际支付存在异议。对证据13请求法院酌情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3、4、5、6、7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所有的报道均未提到原告公司,被告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在自己网站的主页发布诋毁信息已构成侵权,证据1-7没有一份证据提到原告华*司的情况。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于被告证明内容有异议,公证书是网页的打印版,链接证明网友评选情况是由被告主导组织的属于纯粹的商业行为,是被告一手策划的将华浩活力城项目上黑榜。被告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的情况下做出的黑榜结果已经构成侵权。

经审理查明,被告北京搜*限公司旗下的搜*郸公司于2015年3月5日至3月15日在其官网上举办“聚焦315邯郸楼盘红黑榜”活动,以《邯郸某热盘恐资金链断购买需谨慎》为题,公开报道“华浩活力城”资金短缺,将“华浩活力城”与金世纪、卓峰等公司相提并论,在其网站上对原告开发的楼盘项目“华浩活力城”进行了连续发布。并以网友评论的方式,对“华浩活力城”发布了相关评论。将“华浩活力城”标记为“邯郸楼市315黑榜楼盘”,至开庭日该链接仍然存在。被告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互联网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含电子公告服务)等,不具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被告在未经批准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由其网站自行开展“聚焦315邯郸楼盘红黑榜”属于商业运营行为。被告作为一个依法成立商业网站,应对其发布的内容和网站的运作情况进行核实和监管。被告对原告楼盘项目内容的发布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被告称是根据网友评论和邯郸楼盘现状,在其官网上将原告楼盘项目“华浩活力城”标记为“楼市315黑榜楼盘”,并不是自己进行的随意发布,但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网友是否真实存在,并且根据证据显示网友的评论中仅是对“华浩活力城”交通、基础设施的评论,并未涉及原告资金链是否断裂的评价。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仅仅是对邯郸楼市出现危机的报道,所提及的房地产公司中并不包含原告。被告在其官网上报道原告资金出现很大问题缺乏事实依据,将原告开发“华浩活力城”列入其网站自行开展的“楼市315黑榜楼盘”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的失实报道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考虑到原告项目的经营销售状况以及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范围和时间长短,本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100000元的经济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搜*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删除关于原告“华浩活力城”项目的不实信息的全部链接。

二、被告北京搜*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连续30日在其网站首页和搜房网邯郸站首页显著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三、被告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5元,原告河北华*有限公司承担1905元,被告北京搜*限公司承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