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和与被告汪*、吴*、南通伟*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和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和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徐*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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