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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