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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有限公司与钟**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诉被告钟*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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