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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江**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江*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被告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被告江*于2014年6月间,在“顺昌贴巴--天艺斋画室”上,公开用恶毒的语言对其进行污蔑、诽谤、羞辱、嘲讽等人身攻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名誉损失、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江*燕辩称:一、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是用户名为“fly逝去的童话”在网络上对其挑战,这人并不是被告。二、原告先对被告进行攻击。从2012年开始,原告就到处说被告的画技不行。三,此次的骂战其实始于2014年3月17日,原告以“来者不善闯天涯”的用户名在“顺*二中吧--顺*忠燕画室”中留言“垃圾画室”。四、被告不认识原告,不明白为什么原告到处诋毁、辱骂被告,被告最后才以“顺*忠燕画室”的用户名向其挑战,希望二人可以比拼一下,这样就不会再互相说谁的画技不行。五、画技要以学生的成绩说话,我每年带的学生成绩都很好,今年高考学生的平均分比原告学生的最高分要高。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系天艺斋画室的教师,被告江*燕系顺*忠燕画室的教师,二人都辅导美术考生以参加高考。2012年间,原告李*对被告江*燕的学生说“我是厦门来的,画了十几二十年的油画,很厉害,江*燕的画很差,没水平”。2014年5月24日,用户名“来者不善闯天涯”在“顺*二中吧--顺*忠燕画室”留言“垃圾画室”。2014年6月7日,用户名“fly逝去的童话”(系被告学生所有)在“顺*贴巴-天艺斋画室”中为顺*忠燕画室声讨。继尔用户名“顺*忠燕画室”向天艺斋画室进行挑战“可爱的大师,今天才是我本人上网,我本来已经忘了你了,可你还是那么可爱,和我的学生吵吵闹闹,我本来没有时间和你闹的……,但我的学生说你莫明其妙的攻击了我们的画室,我想你也不得不承认你从来没能亲自带过一个学生福建联考考过230分的,更是从来没有带过一个学生考过本一的,你每年都说你怎么好,可你带的学生成绩这样的差”、“你还拿顺*艺术界来说事,可爱的大哥,什么是顺*艺术界……你不觉得这是骗小孩的游戏吗,我和你打赌以我的信用够你吃的,但是我想你继续的闹下去只会让你更加的臭名远扬……那些大师的把戏在梦里玩玩、想想就算了”、“你这么厉害怎么画还画成这样呆板,临摹都临走形了,办了四年的美术班,没带出一个本一的学生,自己的儿子都还考独立学院……,大师,我很不想提你,可你每次就爱吹,爱攻击我,我们做个交流,现场画给我们的学生看,让学生给你评价如何呀,这样你可一举成名,省得天天只能在梦里做大师”、“请你们注意你们崇拜的大师,在他和你们夸夸其谈时,吹嘘他是顺*画最好的人时,吹嘘在顺*办画展时别人都是他陪衬时,吹嘘他的画就是中*院风格时,吹嘘他设计过什么什么好玩的东西时,还有他画的画被美国人收藏时……请大家用脑袋想一想问题,想想大师是不是肚子饿了……开开玩笑,人生如梦,好好过日子,以上是我本人最近几天被大师困扰后才想到这网络上,留给大师的回复,以前都不是我在网上,是我那些可爱的学生打扮成我的样子给你们回复,他们言语激动,冒犯了你们,我向大家赔礼。大师不会画画是我说的,和大师的十万打赌也是我说的,明人不做暗事,这事算数”。2014年6月9日,用户名“天艺斋画室”回复“你不是要和我玩吗,那我就陪你玩了……,既然我们都撕破脸了我还怕你什么呀,我就不相信我在外面画了近三十年的画会玩不过一个教小学生的教师,我告诉你,这次我可以拿命给你玩,要不你以后给我闭嘴,你的老底我不爱说,何必给我来这一套,不撒泡尿照照自己,你有什么脸皮在这里说我,难道你不觉得脸红吗”。“顺*忠燕画室”随后回复“你是我见过顺*,乃至中国最伟大的大师,有你在中国一定能收回钓鱼岛,美国也只能是中国的小弟,你是宇宙的大师,画了三十年油画的大师,我突然发现,你应该去文艺复兴时代,和*在一起,在梦里画蒙娜丽莎,你的蛋一定比达*画的更圆”。2014年6月12日,“顺*忠燕画室”继续回复“……你可以说说你带过哪个上本一的学生,你的学生哪几个考过220分的,你什么时候在顺*画展第一名的,你哪次写生过一个真人的,华*校长还会请你去当讲师,大师你少说点梦话……”。

另查,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系网上截取的图片资料,不具有连贯性。这些网贴产生于2014年6月7日至12日,在诉讼过程中,上述贴已删除,无转载。

上述事实,有网络截取资料、证人证言及原、被告双方庭上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被告江*发表的言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进而需承担侵权责任。

判断本案被告江*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首先,原告李*是否具有名誉权损害的事实。名誉是指人们对公民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主张名誉权受损的受害人有责任对加害人的是否构成侵权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仅提供的主要证据系网络上截取的言语,这些网贴产生于2014年6月7日至12日,在诉讼过程中,贴已删除,无转载,网络上看到该贴的人有限,存在时间较短,影响较小,在现实生活中能将“大师”与原告本人对得上号的人有限,不存在因该贴造成原告名誉权损害及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其次,被告的行为是否违法。从本案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即网贴的内容看,该贴系网上截取的图片资料,其真实性未经有公信力的机构确认,只要用手机注册、登录,就能在百度贴吧上发表言论,用户名的实际操作人无法确认,且网络上截取的内容不具有连贯性,难免有断章取义之嫌,更谈不上行为违法。无违法行为即无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之说。

综上,原告李*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江*具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损害事实及主观过错,且原告也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被告实施了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就网贴中的言语,虽有不当之处,但尚未达到侮辱、诽谤的程度,也尚不足以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不足以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当然,从本案的网贴内容来看,可能会引起网民的误解,被告今后应注意采取正当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网络是虚拟的,但是网站和网民都是现实中的主体,网络是现实的延伸,网民必须在网络行为中,遵守国家的法律,不能因为网络是虚拟的空间而违背国家法律,侵害他人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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