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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迁西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迁西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郭**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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