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迁西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郭**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曹**与迁安市公安局、唐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迁西县汉**里沟铁矿与迁西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迁西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玉田县**雪制衣厂行政裁定书
江**与玉田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与玉田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贯国臣与玉田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玉田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