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孙**、陈**劳动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玉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118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玉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11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玉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11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玉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11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