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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我去北京上访是因为7岁女儿被人强奸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徇私枉法、毁坏证据,致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处罚。问题反映到有关部门到不到处理。迫使我向唐山市人大代表们反映问题。没有法律规定上访人反映问题是违法的。事实上我为了女儿被强奸的事已经上访十五六年了,没有一个部门过问此事。既然各个部门都解决不了问题,我向人大代表反映问题是很正常的。曹妃甸区公安局把这种事情认定为扰乱公共秩序未免太牵强了,给予行政处罚更不应该,目的就是为了掩盖事实,打击上访人。希望法院撤销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作出的唐**(垦*)行罚决字(2014)第011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作出唐**(垦*)行罚决字(2014)第011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是2014年3月1日。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应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而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时间是2015年8月10日,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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