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肥乡**源局与闫振国非诉行政审查一审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闫振国。

申请执行人肥乡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21日作出的肥国土罚字(2015)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1日作出了肥国土罚字(2015)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处罚决定内容如下:1、责令闫振国十五日内将破坏的0.59亩土地治理复垦;2、并处以7886元罚款。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日期为2015年6月3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处罚决定书未到3个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责,故该申请属缺乏法律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肥乡县国土资源局所申请执行的肥国土罚字(2015)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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