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受理后,报请邯郸**民法院指定管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邯市行辖字第21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定于2015年6月9日开庭审理,原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刘**不服被告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