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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乡县国土资源局与张**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2日,肥乡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肥国土罚字(2014)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对被执行人张**罚款62600元。经审查,肥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4日将肥国土罚字(2014)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肥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至2015年4月4日届满,申请执行人肥乡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期限至2015年7月4日届满。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日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有法律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强制执行肥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肥国土罚字(2014)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即对张**罚款62600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邯郸**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邯郸**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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