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王**。
申请执行人肥乡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肥国土罚字(2014)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调查和勘测现场发现,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认定的占地面积、建筑物与实际不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肥国土罚字(2014)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肥乡县国土资源局所申请强制执行的肥国土罚字(2014)135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