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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农业局与周某某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顺平县农业局于2015年4月2日作出顺农(肥)罚(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处以4000元罚款。该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所作的顺农(肥)罚(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顺平县农业局所作的顺农(肥)罚(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基本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顺平县农业局作出的顺农(肥)罚(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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