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桥东分局于2015年6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东土罚字(2014)第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张家口**桥东分局作出的东土罚字(2014)第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口**桥东分局作出的东土罚字(2014)第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张家口**桥东分局的东土罚字(2014)第07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