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固安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固交运决字(2013)第00009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立案受理。但在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法律文书过程中,其家中无人,且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固安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作出的固交运决字(2013)第00009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的线索,本院可再次进入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