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大国土(2013)827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大国土(2013)82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3)82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大国土(2013)82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