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大城**源局与陈**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4)969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4)96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4)96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4)96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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