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壶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我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经慎重考虑,决定撤回对壶关县公安局的起诉,恳请人民法院准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