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风诉被告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以该案事实认定与正在审理中的姜**诉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书,要求中止本案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审理需以正在审理中的姜**诉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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