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林州市**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要求携带相关资料接受调查询问,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晋**社监罚字(2014)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晋市人社监罚字(2014)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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