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沁水县**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沁水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沁水县**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沁水县**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沁水县**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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