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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万发汽车**限公司与沁水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沁水县**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沁水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沁水县**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沁水县**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沁水县**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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