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泽州县**晋军副食门市部。
负责人李**
泽州县**管理局与泽州县南**副食门市部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泽行审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内容为:准予强制执行泽州县**管理局“泽食药监食罚(2014)第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裁定书生效后,权利人泽州县**管理局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泽州县**管理局与泽州县南**副食门市部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泽州县**管理局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泽执字第305号案件终结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