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泽州县**管理局与泽州县大箕镇南河底村慧*副食门市部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监督管理局于被执行人泽州县大箕镇南河底村慧*副食门市部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泽行审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内容为:准予强制执行泽州县**管理局“泽食药监食罚(2014)第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没收违法所得132元,罚款2000元。该裁定生效后,泽州县**管理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泽州县大箕镇南河底村慧*副食门市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8月6日泽州县大箕镇南河底村慧*副食门市部负责人王慧*将违法所得132元及罚款2000元履行,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泽执字第303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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