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文书、姬秋花与被告陈来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以被告陈来全诉高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未审结,该案与本案有因果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郝**、姬秋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郝**、姬秋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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