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因不服被告陵川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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