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不服被告阳城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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