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泽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东省莱**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泽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东省莱**有限公司(福盛钢厂项目部)非诉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泽行审字第34号行政裁定书,内容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山西省泽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2月4日作出的u0026ldquo;泽**罚字(2015)第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u0026rdquo;。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裁定书所确定内容,申请执行人泽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晋城**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未结算,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执行款36440元,待双方结算后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泽执字第4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对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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