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泽州县**管理局与泽州县南**部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泽行审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内容为:准予强制执行泽州县**管理局“泽食药监食罚(2014)第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该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泽州县**管理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泽州县南村镇杨洼村丽*蔬菜部已不存在,经查询被执行人马丽*银行无存款。对被执行人泽州县南村镇杨洼村丽*蔬菜部尚未履行的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元,加处罚款2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4100元。申请执行人泽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泽州县南村镇杨洼村丽*蔬菜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泽执字第3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