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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书申请强制执行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西田石村村委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检查发现,2013年3月,被申请人晋城市**石村村民委员会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西田石村民住宅楼南楼进行加层建设。该加层建设工程系在原四层住宅楼基础上进行五、六层及阁楼建设,为砖混结构,东西长50m,南北宽12m,总建筑面积为1800㎡,工程总造价为190.8万元,该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违法建设行为。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贯彻执行住建部〈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操作规范》的规定,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晋市城执罚字(2014)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90.8万元的8%即15.264万元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至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2014年12月3日,申请人制作了强制执行催告书并依法送达,后申请人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强制执行上述罚款金额及逾期罚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工程建设,违法事实存在,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作出晋市城执罚字(2014)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被申请人依法进行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晋市城执罚字(2014)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15.264万元的罚款。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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