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西省高平公路管理段与李**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山西省高平公路管理段诉李**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高行审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山西省高平公路管理段晋公泽高罚字(2014)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负担。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山西省高平公路管理段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向山西省高平公路管理段缴纳4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裁定义务。本院经过调查,被执行人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平公路管理段同意本院(2015)高执字第3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高平公路管理段发现被执行人李**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高平公路管理段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执字第3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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