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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不服应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应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原合议庭提出回避申请,本院报请山西**民法院批准延长该案审理期限三个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应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尚**、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应县公安局于2013年5月7日对原告王**作出应*(镇)决字(2013)第02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2013年5月6日王**串联本村王**、乔**、张**等九人去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反映问题为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王**行政拘留的处罚。被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1、王**等人的户籍证明;2、孙**、王**、李*、石**、王**、乔**、张**、张**、付**的询问笔录;3、镇子梁村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5、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3月底,镇子梁水库管理局将镇子梁水库承包给河北省个体老板甄**。使得:一、应县镇子梁水库周边48个村镇赖以发展农业的水源地变为个人渔场,承包合同制约了48个村村民的用水权,村民们无法灌溉耕作,常年靠捕鱼为生的移民没了生计。二、因在库区泄洪渠等处违法采沙,这样不仅使镇子梁村移民蒙受损失,更为严重的是直接威胁着灌区内数十村庄无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乃至册田水库、官厅水库、首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所以移民才逐级信访至山西省政府信访办,移民的诉求最终被推回了应县政府。4月9日,应**委副书记接待了村民代表,但是没有解决村民提出的问题。4月11日,当村民再次拿着省里的转送单到朔州市政府信访时,村民郭**、王**被公安局认定态度不好,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处以行政拘留十日。5月5日晚原告等九人从大同坐火车到北京上诉,5月6日国家信访局接待了村民,并通知山西信访局,5月7日6点多,村民被社会闲杂人等带回应县,并由镇子梁派出所所长带回应县公安局,从此失去自由。5月7日下午原告王**等4人被行政拘留10天。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的行为是典型的打击报复信访人行为,是典型的公权私用,同时还存在滥用职权。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撤销应县公安局应公(镇)决字(2013)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赔偿及精神损失补偿费人民币6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应县公安局于2013年5月7日对原告王**作出的《应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镇)决字(2013)第024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恰当,请求贵院予以维持。

经开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对下列证据予以确认:1、王**的户籍证明;2、孙**、王**、李*、石**、王**、乔**、张**、张**、付**的询问笔录;3、镇子**委员会的情况说明;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5、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6日,王**、孙**、李**人串联、煽动多人赴北京上访。2013年5月7日,被告给予王**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作出应*(镇)决字(2013)第02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应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对原告王**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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