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静乐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与被执行人李**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静乐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于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履行静乐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晋忻静交运罚(2014)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加处罚款贰万贰仟五百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此义务。

本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晋忻静交运罚(2014)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李**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但申请执行人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加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静乐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对被执行人李**作出的晋忻静交运罚(2014)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申请执行人静乐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对被执行人李**申请执行加处罚款贰万贰仟五百元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