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沁水县国土资源局、沁水县**居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受理,在向二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前,原告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李**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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