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不服被告陵川县公安局、陵川县潞城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陵川县公安局、陵川县潞城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行政处罚,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在法定审限内无法结案,经山西**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李**以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告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