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公安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应县人民法院(2015)应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以息诉服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木玉珠、薛**等与柳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柳林县公安局、吕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贾**与柳林县公安局、吕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奴保诉临县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行政判决书
高乃苟诉岚县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行政判决书
邸*平诉岚县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行政判决书
张**诉临县公安局不服公安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判决书
武**与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