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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汗巴特尔诉杭锦旗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行政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汗巴**诉被告杭锦旗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查汗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查汗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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