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汗巴**诉被告杭锦旗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查汗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查汗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原告彭**诉被告鄂前旗公安局、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侵犯人身权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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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勤诉锡林浩特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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