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乌拉特前旗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乌前国土资罚字(2014)第9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乌前国土资罚字(2014)第9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乌拉特前旗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乌前国土资罚字(2014)第9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乌前国土资罚字(2014)第9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