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乌拉特前旗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乌前地税罚(2014)38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乌前地税罚(2014)38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乌拉**税局作出的乌前地税罚(2014)38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乌前地税罚(2014)38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