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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顺人社局与翔*通讯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旅人社监罚决字第〔2014〕045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旅人社监罚决字第〔2014〕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为由,对被申请人罚款人民币20000元,并于当日将该决定书留置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2015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案涉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旅人社监罚决字第〔2014〕045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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