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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区公安分局及第三人蔡**治安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区公安分局及第三人蔡**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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