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区公安分局及第三人蔡**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李**请求撤销辽阳**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灯塔**管理局与被执行**产资料公司佟二堡镇经营部非诉行政审查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诉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被上诉人王**诉上诉人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及第三人宋**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灯塔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马**非诉行政审查行政裁定书
李*与大洼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高**与盘山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二审裁定书
盘山县高升镇人民政府诉盘锦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盘锦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盘山县沙岭镇人民政府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盘锦**护局申请盘锦凯**公司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