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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盘山县沙岭镇人民政府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盘锦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盘海渔执处罚(2014)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于1985年在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原盘山县)所辖六道沟海域围海526.05亩修建养殖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实施后,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使用至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盘海渔执处罚(2014)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4年10月20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内容:1、责令退还辽河口生态经济区所辖六道沟海域围海526.05亩修建的养殖池,恢复海域原状;2、罚款人民币199899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处罚决定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盘锦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盘海渔执处罚(2014)00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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