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盘山县**管理局对被执行人盘山县**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盘山县**管理局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盘县)安监管罚(2014)1-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盘山县**管理局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8000.0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盘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盘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销其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盘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盘县)安监管罚(2014)1-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