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盘山县公安局高升派出所申请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盘山县公路管理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李*与大洼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高**与盘山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二审裁定书
尤*与大洼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判决书
盘山县高升镇人民政府诉盘锦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盘锦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盘山县沙岭镇人民政府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盘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盘山县**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原告孙**与被告调兵山市公安局行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铁岭万**限公司与铁岭市**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昌图县公安局河北公安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大洼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