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9日收到原告孙xx的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调**xx局调公(治)决字(2013)第323号和调公(治)行罚决字(2014)第30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要求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孙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原告张玉凤诉被告盘山县公安局高升派出所申请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盘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盘山县**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铁岭万**限公司与铁岭市**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昌图县公安局河北公安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大洼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大四家子三眼井村民委员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史**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孙**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昌图县**民委员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