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史**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4年12月8日对被执行人史**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00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0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史*利于2014年10月8日,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库房,东西长9.5米,南北长15.5米,面积为147.25平方米。经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规划科核实,被执行人史*利所建房库房占用基本农田48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占用建设用地100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被执行人史**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史**立即停止施工。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其性质为非法占用土地,对被执行人史**作出没收在100平方米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限期拆除在48平方米基本农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史**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0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史**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建造库房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0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