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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大四家子三眼井村民委员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3年11月16日对被执行人大四家子三眼井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3)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4)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大四家子三眼井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至2011年占用村上一般耕地和建设用地建村级组织办公场所,占地总面积为898.82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218.82平方米,文化广场占地约680平方米,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性质为非法占地。

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大四家子三眼井村民委员会作出如下处罚: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大四家子镇三眼井村自行拆除非法占用耕地898.82平方米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没收占用建设用地80平方米上的建筑物;对大四家子镇三眼井村占地建村级组织及办公场所898.8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17976.4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大四家子三眼井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3)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大四家子三眼井村民委员会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设村级组织办公场所及文化广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4)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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