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昌图县**民委员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4年12月8日对被执行人亮中**民委员会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92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9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亮中**民委员会于2014年9月2日,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建设用地内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占地面积1700平方米,其中村部216平方米,经核实地类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被执行人亮中**民委员会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建设用地上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当即对其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其性质为非法占用建设用地。对被执行人亮中**民委员会作出如下处罚,没收非法占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被执行人非法占地170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昌图县**民委员会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9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被执行人亮中**民委员会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建设用地内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9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